鄂二师院行〔2012〕104号
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级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采取学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的本科生、专科生、自考助学生和进修生等。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实施网格化管理。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受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辅导员值班室进驻学生公寓,主要负责所辖学院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全校学生寝室分配、住宿调整、设施管理、公共卫生等工作。后勤产业集团在各公寓片区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办公室),负责为住宿学生提供热诚、周到的公寓服务。校保卫部门负责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住、调房、退宿、假期住宿管理
第七条 后勤产业集团负责毕业生退宿、统一安排新生住宿等工作。学生公寓住宿遵循“男女分楼栋居住,年级、学院、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学生应服从后勤产业集团的统一安排和调整。
第八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须凭入学通知书或相关部门的入住证明、校财务处开具的住宿费缴费收据,到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学生凭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开具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住宿单(卡)》,到分配的公寓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入住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填写住宿登记表,领取寝室钥匙。
第十条 学生住宿床位一经分配,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寝。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学院及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不受理歧视或恶意的寝室调换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审核、学工部审批,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退宿手续。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学生因复学、延长学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安排住宿,须持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证明到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由公寓管理员清点寝室设施,收回寝室钥匙,办理退宿手续。财产及设施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学校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一学期以上者,应及时到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空出床位由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假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离校回家,确因学习及其他特殊困难需留校住宿者,由本人在放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工部审批后,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四章 日常行为与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公寓5月1日—10月7日24小时供电,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2:30。10月8日—4月30日,周日至周四开灯时间为6:10,关灯时间为23:00;开门时间为6:30,关门时间为22:30。周五、周六及法定节假日24小时供电(节假日正常上课时间除外)。
(一)学生晚归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理由,公寓服务中心定期向有关学院及学工部反馈相关信息。
(二)公寓关门后,原则上不受理学生外出行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学生须出示有效证件,向公寓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辅导员同意,并进行登记、报学校总值班室后方可外出。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服从公寓秩序管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维护公寓稳定。
(一)学生进出公寓须携带证件,配合公寓管理员的检查、登记。
(二)学生公寓实行全封闭管理,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领导、老师、维修人员须出示有关证件,登记后在公寓管理员处领取“访客证”佩戴后方可进入。
(三)严禁随意留宿他人,学生亲友来访须在20:00前离开寝室。
(四)严禁私自更换寝室、占用床位,严禁学生转租公寓床位。
(五)禁止向公寓内外摔砸物品、泼水、乱倒饭菜、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在室内或走廊追逐、推拉、打球、溜冰、大声喧哗。
(六)禁止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七)严禁各类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从事售卖活动,严禁学生在宿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八)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九)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带入学生公寓。
(十)严禁在寝室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影像制品。
(十一)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公寓安全,学生公寓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严禁燃放鞭炮、焚烧纸张等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吸烟。
(三)严禁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公寓室内、走道、楼顶晾晒场等任何场所进行攀爬、翻越、爬窗等危险攀爬行为。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细菌、病毒标本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的物品等带入公寓。
(五)严禁私改线路,私拉电线及网线,私改灯具,私自搬动、拆卸、修理、破坏供水及供电设施。
(六)严禁破坏或挪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公寓设施均为学校财产,学生对公寓设施有使用权、保管责任和义务,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入住时应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入住协议》对配备的设施进行检查确认,使用过程中妥善保管、及时报修。学生毕业离校或寝室调整时,主动配合公寓服务中心对室内设施的清点工作,设施完好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若有损坏或缺失,需照价赔偿。
(二)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公寓内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学生公寓内设施报修、维修。严禁涂写、刻画、损坏公物的不良行为。学生公寓内用具和设施,自然损坏实行免费维修;人为损坏,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者赔偿,落实不清的由责任寝室集体赔偿。
(三)禁止将宿舍内配备的家具搬出宿舍;禁止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私自改变设备摆放格局。
(四)宿舍门锁、钥匙由后勤产业集团公寓服务中心统一配备,学生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门锁,报公寓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并向管理员处交备用钥匙一把。
(五)除公安、保卫等机关和部门因公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寝室学生许可不得随意提供开门服务。确因特殊情况,本寝室学生进不了宿舍,公寓管理员必须审验学生相关证件,核实身份进行登记后,方可给学生开门。
(六)学校因改善学生住宿环境或床位资源整合等工作,需要进行住宿床位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学生需妥善保管好个人财产,提高防盗意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自购电脑搬入寝室时必须到公寓管理员处凭发票复印件、有效证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学校保卫处定期核查,对没有购货发票和来历不明的电脑将予以扣留清查。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好电脑,如发生盗窃事件,立即报告保卫处立案查处。
(三)学生自购电脑应主要用于学习,使用电脑时应保持室内安静。凡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现象,将上报相关学院严肃处理。
(四)学生应自觉树立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现金应及时储存,离开寝室或睡觉时应锁门、关窗。
(五)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防风防雨。学生离校时,应到公寓管理员处确认离校,并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带走,寝室内不能存放现金,电脑等贵重物品,若有丢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寝室内的清洁卫生由学生自己打扫。
(二)从入住到退宿期间,每间寝室必须建立轮流值班制度,每天由学生轮流值班清扫,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寝室清扫的垃圾装袋后放至垃圾桶内,不得随意抛掷,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寝室门口。
(四)每周由各学院学生干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轮流组织卫生检查,每月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组织一次卫生抽查,对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寝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后勤产业集团对公寓学生实行“定额供应,超用收费”的原则进行水电管理,出现超额断电时,学生应及时充值缴费,提倡节约用电、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寓文化建设由学工部、团委和各学院、后勤产业集团共同负责。大力开展大学生公寓有形文化、制度文化和自主管理文化建设,强化寝室先进文化的导向、育人、规范、调适及激励功能。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公寓开辟专门的学生活动场所,作为寝室文化、社区文化建设和学习活动的基地。
第六章 学生公寓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恪守文明公约,违者严格按照校纪校规及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违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住宿生,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其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不尊重、辱骂学校管理人员者,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达三次者,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者,学校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三)夜不归寝或无正当理由晚归,经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规定就寝时间关门后无正当理由强行外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在宿舍私自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六)对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设备、起哄闹事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者,予以口头警告;对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
(七)对向窗外泼水、扔杂物及向水池、小便池内乱倒剩菜剩饭、在公寓内乱涂、乱写、乱刻、乱张贴、随地吐痰、大小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
(八)对在学生宿舍进行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没收商品外,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九)对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在学生公寓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电暖器、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或纯电阻发热器具者,除没收其用具外,给予口头警告;对口头警告达两次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引发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十一)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宠物进入学生公寓者,予以通报批评。不整改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十二)对在宿舍内酗酒、吸烟者,予以口头警告;对打架斗殴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十三)对在公寓室内、走道、楼顶晾晒场等任何场所进行攀爬、翻越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四)对在寝室焚烧物品、私自拆装电表、私拉电线、偷电等行为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予以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十五)对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应急灯、消防标识,恶意堵塞安全消防通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六)对在公寓内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严重警告并交警务部门处理。
(十七)对在楼道内赤身裸体及在无排水管道的宿舍阳台内洗澡冲凉者,予以口头警告。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八)对擅自挪动、损坏、丢失公寓家具等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未交备用钥匙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二十)在公寓内偷窃、敲诈或为盗窃、敲诈提供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十一)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应及时将违纪情况通报有关学院,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当事者相应处分。
(二十二)对接受违规违纪处罚时,态度恶劣、报复管理人员者,实施加倍处罚。
(二十三)对于违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其余各款的行为,将视以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不得将房间作为家人、亲戚、朋友居住场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